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有如下不一樣的:
第一,權利義務不同,事實婚姻享有一般夫妻關系中的相互撫養、相互繼承等權利,而非法同居一般不享有;
第二,解除關系方式不同,事實婚姻可通過起訴、協議兩種方式,而同居關系只能自行解除,單獨提出解除關系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其他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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