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肥西縣人張某與李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于1995年10月舉行婚禮,并生育一男一女?!罢煞颉睆埬痴J為雙方婚前接觸時間較短,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令與“妻子”李某離婚。
李某辯稱,自己與原告系自由戀愛后結婚,雙方感情很好,經常形影不離。生完孩子后為了照顧家庭,自己便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對自己和孩子也很好。同時,丈夫曾經對她山盟海誓、永不變心,“夫妻”二人感情很好,沒有破裂,因此不同意離婚,并請求法院保護她與丈夫的“婚姻”關系。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李某雖然于1995年9月就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睆埬秤诶钅持g屬非法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因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原被告的同居關系,判令非婚生男孩由張某撫養,非婚生女孩由李某撫養,并對二人同居期間的房屋、財產等依法進行了分割。
相關法律知識: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系,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于當時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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