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是貨物發出或取得銷售款的當日,當月收到貨款既是不開具發票,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規定也要計算收入,在次月納稅申報時將該部分收入進行納稅申報,填寫到納稅申報表附表一中“未開具發票收入”一欄,帶次月開具發票后再在此欄以紅字做納稅申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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