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的欺詐情形有:房地產開發商就同一套房屋跟購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又與另一人簽訂買賣合同,一房多賣的情形,和個人出售房屋時已經將房屋交付給他人,還繼續簽訂買賣合同等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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