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本罪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直接強迫勞動;
二是協助強迫勞動。
一、單位如何構成強迫交易罪?
1、強迫交易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強迫交易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
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3、強迫交易罪的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處罰
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處罰標準:
1、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別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明知別人實施前款行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別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以罰款。
三、強迫他人工作違法嗎?
違法,涉嫌構成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勞動即是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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