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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