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弟弟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且姐姐是他的監護人,則姐姐有義務替弟弟還錢;如果弟弟是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則姐姐沒有義務替弟弟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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