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做出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主要包括:
1、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明確由一方繼承或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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