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屬于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要依據扒竊財產的價格而定,如果構成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盜竊罪。
扒竊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的盜竊類型的犯罪行為,扒竊就是盜竊,按照盜竊罪的處罰標準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扒竊是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場所直接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夾”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內的錢財或物品?!鞍歉`”在行為特征上,相對于其他盜竊的竊取行為,扒竊有著自己特殊的竊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標準上,只要實施了“扒竊”類型的竊取行為,理論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盜竊,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都屬于盜竊。
扒竊和盜竊都屬于盜竊行為,“扒竊”是盜竊的一種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扒竊罪是行為犯嗎?
根據法律規定扒竊罪不是行為犯,扒竊罪它是屬于盜竊罪當中的一種具體的表現形式,這是屬于結果犯,而并不是行為犯,因為雖然說法律當中對于扒竊的這樣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取消了數額較大的這樣的一種標準,但必須也要產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扒竊目前在我國是歸于盜竊罪的,不管涉案金額多少,是否未遂都是屬于犯罪的。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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