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年少無知酒后駕駛車輛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在律師擔任辯護人后,積極與檢察官溝通并提交辯護詞,最終成功爭取到了不起訴的結果。律師建議大家切記開車時不能飲酒,這是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表現。若身邊有朋友發生酒后駕駛被查獲的情況,應立即聯系律師介入處理,以法律允許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
律師觀點分析
簡述案件情況:
由于當事人年少無知酒后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在委托我們律師作為辯護人后,積極與檢察官進行有效詳細溝通,提交辯護詞,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起訴的結果,當事人亦非常感謝,能夠改過自新,好好工作。
律師建議:
開車一定不能喝酒,酒后絕對不能開車,這是對自己及對他人負責的表現,若身邊朋友發生了酒后開車的情況,被查獲后不要慌亂逃脫,建議盡快聯系律師介入處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拓展延伸
"法律成功案例:醉駕危險駕駛罪的不起訴如何保護被告權益?"
在這個成功案例中,被告因醉駕被指控危險駕駛罪,然而卻成功避免了起訴,這引發了對被告權益保護的關注。在這起案件中,辯護律師通過充分調查、收集證據和提供合理的辯護策略,成功地證明了被告的無罪或減輕責任的情況。這不僅展示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也彰顯了被告權益的重要性。不起訴的結果為被告提供了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并可能通過參加相關康復計劃來改善自己的生活。這個案例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一個有力的先例,強調了被告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提醒人們遵守交通法規,以確保道路安全。
結語
通過律師的積極辯護,我們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起訴的結果。這起案件引發了對被告權益保護的關注,展示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被告有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并通過康復計劃改善生活。這個案例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有力先例,強調了被告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提醒人們遵守交通法規,確保道路安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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