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若本身行為不認為構成犯罪,那么可以不坐牢、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免予刑事處罰之后也可以不坐牢。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符合緩刑條件,這個時候可以暫時不用坐牢,而成功的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那原判刑罰就可以不執行,就不用坐牢。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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