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起訴離婚,但并非唯一情形。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以下情形之一成立,應準予離婚:重婚或同居他人、家庭暴力或虐待、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證據可包括租賃合同、分居書面協議、書面分居文書、書信或電子郵件往來等,人證需輔佐其他證據。
法律分析
一、夫妻分居幾年可以起訴離婚
1、夫妻即使不分居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只不過法律規定了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調解無效之后會判決準予離婚。但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止一種,有其他情形的可以不分居直接起訴。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能夠證據分居離婚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結語
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一種情形,不僅限于分居兩年。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可以因多種原因直接起訴離婚,如重婚、家庭暴力、賭博等。證據方面,可以提供租賃合同、書面分居協議、分居文書、書信、電子郵件等來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實。此外,人證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但需結合其他證據。離婚是夫妻的私事,法院將根據情況綜合考慮并作出相應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