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所需證據包括:
(一)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實的事實
1,在犯罪主體方面必需證實:
(1)假如系輕傷害,犯罪嫌疑人應為已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天然人;
(2)假如系重傷害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應為已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天然人。
2,在犯罪主觀方面,必需證實:
(1)犯罪嫌疑人具有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假如系傷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傷害的故意,但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一種過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觀心態;
(3)犯罪的念頭可以有多種多樣,但應查清。
3,在犯罪客觀方面,必需證實: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對被害人身體的傷害達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輕傷害,重傷害或者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傷害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在犯罪客體方面,必需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即對被害人完整的人體組織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損害。
(二)法定量刑情節方面需要證實的事實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好比,是否屬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節。
2,在致人重傷的情況下,應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屬于特別殘忍并造成被害人嚴峻殘疾。
二,故意傷害罪的處罰原則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劃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峻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另有劃定的,依照劃定處罰。
在入行刑事訴訟的時候,公訴機關搜集到的證據需要能夠詳細的證據該犯罪行為是被告實施的,并且被告的行為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詳細的證據可以包括兇器,受害人的傷害鑒定講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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