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
3、客觀方面特征,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如前所述,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破壞人體組織完整性;
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
故意傷害的行為是十分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威脅,我國的法律中針對故意傷害罪的認定的必要條件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其中的一項必要條件就是故意傷害的行為必須要是主觀上的惡意而為之的行為。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判罰標準:
1、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致使被害人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被害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其重傷殘疾的,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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