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0.2%),小于80mg/100ml(0.8%)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0.8%)為醉酒駕車。酒精含量公認的計算方法為:酒精量(g)=飲酒量(ml)×酒精含量%(v/v)×0.8(g/ml)。血液內的酒精濃度計算方法為:血中酒精濃度(g/1000ml,即%0)=飲入酒精量(g)/(飲者體重(kg)×系數r)。其中:系數r一般取0.75。以體重為60kg的男性為例,一般情況下,若飲用42度白酒在25-100ml之間,35度保健酒在30-125ml之間,葡萄酒在90-360ml之間,啤酒在280-1000ml之間,則為飲酒駕車;若飲酒量超過以上數值,則為醉酒駕車。對于醉酒駕車者,將被處罰款2000元、扣12分、吊銷駕照3至6個月、拘留15日的處罰。
一、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
二、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可以知道,在100ml的血液之中,若有80ml都是含有酒精的,就會被認定為醉駕,此時該駕駛員需要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無論醉駕的駕駛員是否是車主,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向相關的機構,繳納罰金后,提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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