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 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拘役 ,并處 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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