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罰款是需要開收據的。 罰款和收繳的錢物要上交國庫,歸國家所有。國家的錢是有數據的,如果沒有開收據,很有可能是執法人員收歸囊中了。被罰款的人有權要求派出所開具收據,如果對方不開,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督察舉報派出所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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