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察收罰款不開收據是因為收據是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無論是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還是被處罰人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最終這些罰款都要全部上繳財政。因此,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罰款收據,可以對罰款進行嚴格控制,防止濫罰款以及截留、挪用、貪污罰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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