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倍工資的賠償,需要根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來分析。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另外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利益,并且使勞資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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