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周歲以上、以勞動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借高利貸具有法律效力,但超過法定利息不支持;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權借高利貸,行為無效,可不償還。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未成年人借高利貸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但若超過了法律規定范圍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其他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借高利貸,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不償還。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借高利貸后的法律責任和解決方案
未成年人借高利貸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上對其有一定的保護。根據相關法規,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即不能獨立承擔債務。因此,未成年人借高利貸后,法律責任主要落在借款人、出借人和監護人身上。出借人應自覺遵守法律,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高利貸。借款人和監護人應積極采取措施解決債務問題,可以通過與出借人協商、尋求法律援助等方式解決。同時,社會各界也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金融風險意識,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最重要的是,未成年人應該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念,遠離高利貸,遵守法律法規,保護自身權益。
結語
未成年人借高利貸屬于違法行為,法律對其有一定保護。根據法規,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債務。借款人、出借人和監護人都應承擔相應責任。出借人應遵守法律,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高利貸。借款人和監護人應主動解決債務問題,可協商或尋求法律援助。社會應加強宣傳,提高未成年人金融風險意識,避免再次發生。未成年人應樹立正確金錢觀念,遠離高利貸,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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