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的興起是市場經濟下的必然結果,因為銀行借貸門檻高、利息低。我國法律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但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的高利貸部分無效,只有在四倍以內的利息有效。
法律分析
高利貸的存在是市場經濟下利益的必然驅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對于借款人來說,銀行借貸門檻較高、手續復雜,而對于出借人來說銀行利息過低沒有投資機會,以高息放貸為表現的民間借貸逐漸興起。對于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問題,首先我國法律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但借條載明的利息如果過高,且已經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則借條關于利息約定的部分無效,即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無效,但在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以內(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貸借條僅是部分無效。
拓展延伸
應對未成年人借高利貸的情況:法律保護與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借高利貸是一種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采取法律保護與教育措施來應對。首先,法律保護方面,應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高利貸交易,并加大對高利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確保他們不向未成年人提供貸款。其次,教育方面,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金融教育,提高他們的金融素養和風險意識,讓他們了解高利貸的危害性,學會理性消費和借貸。此外,家庭、學校和社會應共同合作,提供多樣化的教育資源和支持,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念。通過法律保護和教育措施的綜合應對,我們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借高利貸的問題發生,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和未來發展。
結語
高利貸的興起是市場經濟下利益驅動的必然結果。盡管我國法律對于合法民間借貸有所保護,但對于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的高利貸,借條中的利息部分將被視為無效。然而,我們也應關注未成年人借高利貸的問題。為此,我們需要在法律保護和教育方面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高利貸交易,并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時,加強未成年人的金融教育,提高他們的金融素養和風險意識。家庭、學校和社會也應共同努力,提供支持和教育資源,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念。通過綜合應對,我們能夠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借高利貸問題的發生,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和未來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 第一百零三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對其服務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如實陳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不得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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