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學校賠償的前提是學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如果沒有過錯,則學校就不承擔賠償。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六十條 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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