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包括: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一、遭遇汽車買賣合同欺詐隱瞞怎么辦
當遭遇汽車買賣合同欺詐隱瞞時,可以先和汽車公司協商,失敗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遭遇汽車買賣合同欺詐可要求“退一賠三”嗎
完全可以。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多數法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判決不直接適用《消法》。而適用《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解釋”)的第8條、第9條,其中規定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五種情形: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是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買賣解釋》規定的賠償責任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這就意味著可能不足一倍。此類案件的判例中,已付購房款比較低的,判一倍的賠償責任比較多,反之,已付購房款高的,就很少有判一倍的賠償責任,類此案件中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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