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房子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對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子應屬于一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雙方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于對另一方的部分贈予,房子則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對方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雙方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