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注銷公司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具體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3、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制定清算方案。 4、處置資產,包括收回應收賬款、變賣非貨幣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扣除損失。5、清償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 社會保險費 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6、 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后有余額的,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資者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剩余財產應視同對外銷售,并確認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制作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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