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緩期滿后,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有三種處理辦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怎么辦,緩刑考驗期有哪幾種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的處理依據《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怎么處理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有三種處理辦法:(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是否可執行死刑
1、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可執行死刑,可以減為無期徒刑。2、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會不會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會執行死刑。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緩期執行怎么辦
死緩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決生效后將案犯轉交同級(市級)司法局管轄的監獄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該內容由 趙增梁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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