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沂市**品總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臨西二路九號。法定代表人:李*義,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張*林,安徽省**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鷹車輛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鄧*泉,該公司經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臨沂市**陸經貿有限公司經理,住山東省臨沂市臨西五路涑河橋中段路東。委托代理人:劉*君,**法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大陸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臨西五路涑河橋中段路東。法定代表人:李*源,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劉*君,**法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臨沂市**品總公司(以下簡稱工業品公司)、**金鷹車輛有限公司(原**車輛商場,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源、**新大陸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魯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工業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泉、**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君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李*源曾為工業品公司職工,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該公司開辦的**車輛商場工作。1998年3月3日,**公司經注冊成立,李*源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銷售汽車(不含小轎車)、自行車、摩托車及摩托車三包維修服務。1998年3月16日,李*源遞交辭呈,請求辭去工業品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經理職務及公司內所分管的一切工作。
3月17日,工業品公司、**公司向各業務往來單位發出函告稱,李*源、楊*太、曲-敏同志自1998年3月17日止,工作另行安排,今后上述人員與貴單位發生的任何經濟業務往來均不代表我公司和金鷹商場。1998年3月30日,李*源等人另行注冊成立了**陸公司,李*源任法定代表人。
1998年4月4日,工業品公司同意李*源等10人調出,并在工人商調聯系表上蓋章。在李*源提出辭職申請的前一個月時間里,**公司支出貨款360余萬元。另外,該公司在業務往來過程中,信譽較好,有些供貨廠家給予同意延期還款或銀行承兌的優惠政策。另查明,**富士達集團有限公司曾于1998年3月6日在**公司召開過“富士達自行車、摩托車98‘新品展示會”,有九個廠家二十三個客戶到會。次日,**公司向**富士達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銷售公司訂購摩托車一百輛。工業品公司曾經與**巨鳳自行車有限公司、**富士達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特山東銷售部有業務往來。原審法院認為:李*源辭職前支付的都是**公司欠廠家的貨款,沒有約定付款日期,可以隨時支付,因此,李*源支付貨款屬于職務行為。工業品公司、**公司沒有提供不應支付這些貨款的證據,故其主張的李*源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該公司的“一貫經營原則”,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工業品公司和**公司訴稱李*源在離職時帶走了1998年3月6日訂貨會上所有的訂貨合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公司所舉證據僅能證明曾開過訂貨會以及出席會議的客戶名單,不能證實會上簽訂過訂貨合同并被李*源帶走,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