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醫保新規定如下:
1、明確跨制度參保的待遇銜接原則。被保險人連續參加醫保滿2年及以上,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若醫保中斷交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重新交費后即可正常享受醫保待遇,這樣可以避免參保人在身份切換時出現醫保待遇空白期。如果被保險人醫保中斷交費3個月以上,那么各地區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
2、清理重復參保。重復參保,參保人并不能享受多重待遇,并且還會浪費財政補貼;
3、完善個人參保繳費機制。明確了對于醫保參保退費的處理原則,如果是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前重復繳費可以退費;靈活就業人員中途參加職工社保,可以申請退費。其余情況省級醫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可退費和不予退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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