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情況比較復雜,大多數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有些情況則不是,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2、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3、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撤銷權消滅債權人依法申請撤銷債務人的某些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第1項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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