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2、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3、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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