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同時,法院受理后,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的結算業務。開戶銀行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必需費用時,需經人民法院許可。 3,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就在10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以及和解協議。 4,法院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由股東代表,有關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5,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織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他們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 6,法院組織成立破產清算組織的,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由破產清算組織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 7,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織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8,破產程序終結后,由清算組織向公司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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