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章,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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