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加蓋單位公章的變更繳存基數申請書、職工同意變更繳存基數的聲明2、經辦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第八條 個人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一)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個人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1、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在辦理繳存登記時發生錯誤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每個職工只設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若職工發現自己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現單位后,攜帶單位出具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服務網點辦理賬戶合并。
(二)自由職業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繳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并重新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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