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測一次,超過6年的,要每年檢一次,超過15年的,就需要每6個月檢驗1次;
2、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431353864,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員駕駛車輛 ,應當嚴格遵守我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對于不按照規定的時間來年檢的,屬于違法的行為,是需要追究駕駛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的違法后果來進行處理,并依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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