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江門市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1、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時間以及作出鑒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此來監督醫學會的工作進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
2、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后,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5、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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