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為5%—12%。單位設立住房公積賬戶時,單位可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區間內自主選擇。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南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企業繳存確有困難的,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審核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部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