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章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公司法》第75條規章的情形之一:,(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章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章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章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章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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