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準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他預算外資金。
(2)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企業折舊以及按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3)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4)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于建設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及其相應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項目資本金主要強調的是作為項目實體而不是企業所注冊的資金。注冊資金是指企業實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通常指營業執照登記的資金,即會計上的“實收資本”或“股本”,是企業投資者按比例投入的資金。在我國注冊資金又稱為企業資本金。因此,項目資本金有別于注冊資金。
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及資源開采權。
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比例不超過總項目資本金的20%。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三條
投資項目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采用高科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準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它預算外資金;
(二)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三)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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