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加班時間為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即沒住不得超過九小時即《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規定。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這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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