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打電話來要簽字,是有關權利義務與告知的會問話。告知犯罪嫌疑人相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序,是檢察院的義務。同時詢問犯罪嫌疑人同樣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案件時的權利和義務,檢察院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既然是電話通知,說明犯罪嫌疑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但在公安機關辦理,并不意味著事情的了結,在檢察院仍然需要辦理取保候審。審查起訴,意味著案件檢察院可能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就要進入審判階段,檢察院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盡快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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