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機關批捕是依法履行的法定手續。當事人拒絕簽字不影響批捕的法律效力。執行逮捕人員應責令犯罪嫌疑人簽名,拒絕簽名的,執行逮捕人員應當在逮捕證上進行注明即可。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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