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按照起訴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是指包括侮辱、誹謗案等在內的告訴才處理案件、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其他公安司法機關不依法立案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訴案件的起訴主體是受害方,受害方可以案件的一審裁判獨立提起上訴。公訴案件:一審裁判宣布后,受害方是不能提起上訴的,只能向作為國家公訴代表的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上訴。這種立法主要是體現了我們的立法理念,即嚴重刑事犯罪侵害的不僅僅是受害方的權利,更侵害了國家(也即統治階層)所極力維護的有利于其統治的社會秩,危害了統治者的統治地位,因此,必須由統治者的代表出面要求懲處犯罪行為人,國家公訴制度由此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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