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本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處罰,所以是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
(一)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訊問的;
(二)對有嚴重傷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或者就診的醫療機構進行訊問的。
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
對于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以及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執行場所進行訊問。
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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