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是不可以成為人證的。具體而言,當事人屬于獨特的訴訟主體,不能夠再另外成為證人,否則是不合法的,而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出庭作證。當事人對于案件情況的說明也是證據的一種,在民事訴訟法上叫做當事人陳述。因此當事人可以如實陳述,但是其地位并不屬于證人,提供的也非證言。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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