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逮捕人犯,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逮捕人犯應填寫《逮捕人犯審批表》,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逮捕證》并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
一、刑事拘留到逮捕要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刑事拘留為30天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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