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應公開宣布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立即釋放。根據第179條規定,如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若認為決定有錯誤,可要求復議,如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級檢察院提請復核。
法律分析
在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下,公安局不會追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法律關聯法條沿革信息引用統計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能夠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拓展延伸
公安局的違法行為會逃脫檢察院的起訴嗎?
公安局的違法行為不一定會逃脫檢察院的起訴。根據法律程序,檢察院會根據案件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來決定是否對公安局進行起訴。如果公安局的違法行為被證實,且符合起訴標準,檢察院會依法對其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然而,有時由于各種原因,比如證據不足或程序上的問題,可能導致檢察院不起訴公安局。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安局可以完全逃脫追究,其他相關機構或個人仍有可能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措施追究其責任。因此,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并不一定會逃脫檢察院的起訴,最終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結語
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并不一定會逃脫檢察院的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會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規定來決定是否對公安局進行起訴。即使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局仍需接受復議或復核。其他相關機構或個人仍有可能采取措施追究其責任。因此,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并非完全無法追究,具體情況需綜合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關聯法條沿革信息引用統計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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