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存在工傷關系嗎
工傷保險責任應當以勞動關系為前提。首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應提交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工傷認定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梢?,勞動關系的存在是工傷認定的邏輯起點和前提條件。
其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這里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那么,什么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依據什么法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顯然,該條規定的目的是解決適格主體問題,“用人單位”是勞動法領域內的概念,其依據勞動與工傷相關的法律法規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該責任的前提仍在于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再次,整個工傷保險制度,就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賠償制度。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法律關系,就如違約責任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試問,如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建立勞動關系,那么,上訴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是什么呢?
二、相關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起30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起1個月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實習受事故傷害,通過商業保險保障
征求意見稿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隨著勞動者身體健康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暫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這類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如何處理其權益保障問題,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過工傷保險予以保障,有的通過民事賠償予以解決。征求意見稿明確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受理。
2、業務轉包發生工傷,“誰轉包誰負責”
目前,一些地區工程項目層層轉包的情況比較普遍,有的甚至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責任主體難以確認,工傷職工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征求意見稿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按照“誰轉包誰負責”的原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3、退休前從事危害作業,離崗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可認定工傷
為綜合考慮職工離開工作崗位或原單位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以及某些職業病潛伏期長等因素,征求意見稿對有關內容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1)在工傷認定環節,規定了退休前以及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及終止勞動關系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離開工作崗位或原單位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2)在待遇核定方面,規定了退休工傷職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則,選擇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核定待遇。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及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分別以本人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以及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待遇。
(3)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確了相關責任單位是“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其次按照該用人單位是否在該職業病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規定了兩種情形:參保繳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待遇,未參保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全部待遇。
答案是肯定的。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審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勞動關系。如存在爭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告知勞動者先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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