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為:
1、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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