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階段分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意味著案件的偵查階段已經結束,接下來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即由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來進一步審查該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如果滿足,則應該在辦案期限內移送法院起訴;如果不滿足,一般都會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的,則應該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撤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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