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訴的,提交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且準備開庭事宜。開庭前進行調解。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八種行為。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法院被執行人一直不還欠款會如何處理
法院被執行人一直不還欠款會作出以下處理:
1、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
2、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境;
3、若是屬于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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